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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哪些采购方式不能适用于工程项目?


【信息时间: 2023/9/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问:哪些采购方式不能适用于工程项目?

答:首先,询价和框架协议采购是不能适用工程项目的;其次,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最后要注意,各采购方式可以适用的工程项目都有相应法定情形,采购人应结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项目采购需求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仅有2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不可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果仅有2家供应商参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问:采购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供应商如何维权?

答:87号令中明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如果供应商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向财政部门通过举报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问: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含多个产品,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每种产品所对应的行业吗?

答: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所有采购标的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否则供应商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无法针对行业进行企业划型。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问:供应商投诉后发现投诉书有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可以申请撤回后重新投诉吗?

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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